主要是從鑑定程式方面去質疑鑑定的證明力,包括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鑑定程式是否合法(找到相關筆跡鑑定的程式性規定一一對照看有無違反之處)、用於比對的檢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鑑定方法是否科學。此外,也可以通過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與一方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與本案結果是否有利害關係,來質疑鑑定結論的證明力;鑑定人或鑑定機構過去是否有過同類鑑定結果被推翻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