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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操作造成工傷事故責任怎樣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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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操作造成工傷事故責任怎樣劃分
違章操作造成工傷事故責任怎樣劃分
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
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企業;賠償主體則是企業跟工傷保險機構。
首先需要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然後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而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5、事故不是由於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