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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提離婚孩子歸誰財產怎麼判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84W
哺乳期提離婚孩子歸誰財產怎麼判
哺乳期後離婚孩子歸誰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而對不用母乳餵養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了如下司法解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二)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這裡要求父親的撫養條件和撫養環境,必須是對撫養兩週歲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