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聯絡等既互相區別又互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