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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65W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是判諸如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罪名從重處理呢應該如何判罰?
所列三中情形不是結果加重犯,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般情況下,結果加重不會導致罪名變更,只是會加重刑罰,如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