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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86W
職務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誰

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用人單位因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所進行的這樣的一種職務方面的發明都是依照用人單位的指示來進行的,所以它這個歸屬權的話,還是應當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擁有,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可以享受相關的報酬。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