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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轉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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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轉移流程
北京工傷保險轉移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麼
北京工傷保險轉移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工傷保險關係轉出   (一)原用人單位申請   原用人單位需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辦理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轉出:   1.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4.工傷保險關係轉移申請(樣式見附件一)   5.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承接工傷保險責任協議書》(樣式見附件二)原件   6.《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影印件   7.《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加蓋公章)一式三份   (二)原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受理   原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列印《工傷保險關係轉移初審意見》(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兩份,加蓋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章,一份返還用人單位,另一份與用人單位上報材料中的1、2、3、4、5、6項影印件一併於10個工作日內上報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稽核,根據稽核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社保經(代)辦機構收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轉移工傷職工 工傷保險關係的批覆》(樣式見附件四)後,一份存檔,其餘兩份返還用人單位,併為原用人單位辦理如下業務: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在資訊系統“個人管理/工傷職工管理/工傷人員減少”模組中選擇停止支付原因為“轉往他區”、“轉往本區”做工傷人員減少業務;如該職工是在職繳費人員,應在“個人管理/在職職工管理/職工減少”模組中選擇停止繳費原因為“轉往他區”、“轉往本區”做在職人員減少業務,並在《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上加蓋名章,將其中一份與用人單位提供材料中的3、4、5項原件及1、2、6項影印件一併存檔,另外兩份返還用人單位。   業務辦理完畢,收回《工傷保險關係轉移初審意見》存檔。   社保經(代)辦機構收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稽核不通過的《告知書》(樣式見附件五)後,通知用人單位,材料退回用人單位,不予辦理工傷保險關係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