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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條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62W
合同法第八十條
合同法第八十條的內容
  法條原文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規定了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即以通知債務人為生效要件。  在合同的轉讓上各國做法不同,主要有自由主義、通知主義和債務人同意主義。我國合同法採取的是通知主義。其理由在於,合同的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要涉及到兩種關係: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合同關係,二是轉讓合同關係。轉讓合同關係作為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完全可由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約定,因此應當允許合同權利的轉讓。但是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而言,儘管債權人轉讓權利乃是根據其意志和利益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但此種處分通常有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權益衝突現象。即從保護和尊重權利人的權利、鼓勵交易出發,應當允許權利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自由轉讓起權利,但是從維護債務人的利益出發,又應對權利轉讓哪個作出適當限制,即轉讓應徵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  轉讓債權的通知是不能撤銷的,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入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