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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是否需要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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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是否需要明確表示
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是否需要明確表示
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需要明確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