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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工作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7.12K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哪些工作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範圍(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空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金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