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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試用期的保險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3.79K
新勞動法試用期的保險
新勞動法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內。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最低為轉正後的80%,同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5.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