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規避法律的規定1、規避法律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
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資者為規避我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准入制度,以隱名出資方式進入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領域。
後者如法律禁止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特殊主體進行投資經營,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等,使得這些特殊主體以隱名方式進行投資。
2、規避法律對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3、規避法律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
4、規避法律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主體的規定。
實踐中,部分投資者在已經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如欲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義設立,從而使自己成為隱名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