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庭前調解程式主要是什麼呢?
對在立案後答辯期滿前,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民事案件,根據難易程度進行分工,對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將適用簡易程式,交專門簡易審理組織或審理人員處理。審理人員在收到案件後,可以對案件予以初步
審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適用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1)婚姻家庭類糾紛。如:婚姻糾紛、
收養糾紛、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因為這類案件內含著豐富的倫理道理內容,如果單純用
法律規範調整,
不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 (2)勞務、
宅基地和相鄰關係以及合夥糾紛等。因為這類糾紛關係到當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環境,如果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便於當事人在未來的合作與生活中和睦相處; (3)訴訟標的額較小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調解不僅可以縮短其受損的時間,而且便於雙方實際履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