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需要什麼程式
一、傷殘鑑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二、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
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
巨大涉嫌刑事
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