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男方結婚一年,因感情不和,想離婚,應該怎麼做
1、夫妻感情不和想離婚要先準備離婚協議,並共同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冷靜期,即可依法領取離婚證。
2、但如果不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法院應依法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
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