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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問題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5.29K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問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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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限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2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再次計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藉口,當事人不能在本條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量。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延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2年內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