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其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