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徵地報批檔案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後,應當將批覆的有關內容對被徵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覆檔案後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徵土地所在的村、組。徵收鄉(鎮)集體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徵地批准機關;
2、徵地批准檔案文號;
3、批准的時間;
4、批准的用途;
5、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
6、被徵土地的位置;
7、被徵土地地類;
8、被徵土地面積;
9、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10、徵地的補償標準;
11、被徵地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綜上所述,對於徵收土地的時候,一般都需要有經過審查批准後發出的徵地批文,當然也有被徵地人員對徵地批文不服的,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進行維權,而且最好能夠及時的委託律師,才能讓自己掌握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