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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89W
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三類,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
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
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