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縣城賣的地皮建房,但房產證土地證都是賣家的名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字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字,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
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稽核,稽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
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稽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
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
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