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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條 | 勞動合同法三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14W
勞動合同法三 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