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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辦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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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辦細則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辦

1、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