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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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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追訴時效
聚眾鬥毆追訴時效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