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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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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釋義
罰金與罰款有什麼區別在哪裡
罰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罰處罰的一種方式,屬財產刑,其適用物件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罰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規定判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罰金權。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他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局依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即可執行。違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程式作出決定即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