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在初審公告期3個月內(此時商標還未成功註冊,公告期內沒有被異議的話,成功註冊)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標局提出的。
商標爭議是在商標成功註冊之後5年內(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由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