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2條的規定,除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工傷保險基金還應按月支付其傷殘撫卹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的規定,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區分不同情況,享受不同專案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的,可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個月的傷殘補助金。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
(3)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等。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對工傷職工應承擔的責任,即後兩項待遇應由企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