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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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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解約員工,若員工要求繼續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繼續任用該員工。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勞動的,該單位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應不少於工作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同樣的,根據《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如果是勞動者在違約的情況下,未與用人單位達成協商,並解除了合同,並且勞動者所在的單位受到了經濟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損失,那麼勞動者依法賠償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