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八十二條的文字表述來看,雙倍工資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根據文義解釋,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 即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最遲應該自實際用工的第二個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最長就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到第十二個月。舉例來說,如果勞動者甲於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簽訂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時間應為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