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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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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合同終止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期滿公司降低勞動條件與員工續訂合同,員工拒絕的;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或者因公司被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