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集的證據即可。
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收集的錄音錄影等證據
簡訊聊天記錄,qq、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
手機儲存的、或者在營業廳查詢到的手機通話記錄
證人證言(注意該證人與雙方是否有利害關係)
對方承認的書面陳述
照片影像資料
還有其他的合法途徑採集的證據。
注意,採集方式一定要合法,否則會被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