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法律規定一般是按月支付,並且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的話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