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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人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8.75K
土地權利人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
下列情形參照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辦理

1.因法定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2.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原登記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權,增加另一方姓名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調整、劃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有關部門批准變更名稱導致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的;


5.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6.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為國有獨資企業,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權屬,且按規定允許保留國有劃撥用地性質的;


7.非公司制企業,按《公司法》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且投資主體不改變的;


8.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企業,原個體工商戶繼續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企業名下的;


9.1987年1月1日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掛靠國有或集體單位設立的企業,經被掛靠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其中掛靠國有公司的,還要經國資和財政主管部門同意)批准脫離掛靠關係,並改製為公司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10.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招拍掛等形式競得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後,在辦理土地登記之前,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將土地使用權辦理到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並且在原土地出讓合同中有相關約定或者在報名參加土地使用權出讓競投時有相關書面宣告,或者和原出讓方簽訂補充協議的。已經以競得人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