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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指定的監護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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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指定的監護人證明
指定監護人證明哪裡開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針對指定監護人證明哪裡開的問題,一般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