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刑法》中到底是如何界定淫穢物品的呢?《刑法》第367條規定: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
另外,《刑法》第364條還規定: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的範圍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