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弟四十一條至四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
法律責任;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