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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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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交通肇事罪規定: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在發生車禍,大家不要想著怎麼逃避責任,要想著救人。如果因為發生車禍,肇事者逃逸,最後受害者死亡,那麼相當於肇事者是間接殺人,不但要有社會上的輿論,還有承擔心裡上的壓力。後期會帶著深深的內疚在監獄裡度過後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