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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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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都是什麼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都是什麼
1、採用截斷通訊線路、損毀通訊裝置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訊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訊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使用者通訊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訊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五萬(使用者×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訊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訊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使用者通訊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訊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五萬(使用者×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訊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