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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房產轉移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56W
婚姻期間房產轉移
婚姻期間房產如何更名
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