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沒有監外執行的刑罰,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可以緩刑,但不能監外執行。
對於醉駕被判處刑罰的檔案,屬於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範疇,按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2021)283號)的規定,應當儲存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
《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法(2021)283號
附件2: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期限表
一、刑事訴訟檔案保管期限
(一)按刑期劃定
1、死刑、無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永久
2、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60年
3、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