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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區)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基本任務

欄目: 民商法類 / 釋出於: / 人氣:8.69K

省(市、自治區)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基本任務

省(市、自治區)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基本任務

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的精神,為進一步明確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方向任務,做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特制訂省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基本任務。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0-05-31

實施時間:1980-05-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規定和標準,負責全省(市、自治區)放射衛生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1)在省衛生局領導下制定全省(市、自治區)的放射衛生防護工作計劃。

(2)會同有關部門對放射性工作單位和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設計進行審查、竣工驗收。

(3)調查瞭解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勞動條件,對各種防護措施的實際效果進行衛生學評價。

(4)組織對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的劑量檢查和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健康檢查和劑量、健康檔案的管理)。

(5)負責對本地區外環境放射性汙染進行監督檢查和衛生學評價。對國內外核試驗放射性沾染進行動態觀察。

(6)參加防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居民進行防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7)積極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等核技術的應用工作。

(8)負責本地區放射衛生防護幹部培訓、技術指導和宣傳工作。

二、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提高放射衛生防護技術水平。根據當地實際需要,選擇以下部分課題,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

(1)放射衛生防護技術措施的研究。

(2)放射衛生防護標準的研究。

(3)輻射劑量學和輻射監測技術方法的研究。

(4)放射病診斷方法及防治藥物的研究。

(5)研究放射生物學和放射生態學,作出衛生學評價。

(6)輻射劑量與效應關係的研究。

(7)放射毒理學的研究。

(8)放射損傷機理的研究。

省(市、自治區)以下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任務,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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