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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農村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的意見

欄目: 民商法類 / 釋出於: / 人氣:2.63W

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農村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的意見

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農村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的意見

為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滿足農村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衛生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的精神,對農村衛生機構的改革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02-12-18

實施時間:2002-12-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建設社會化的農村衛生服務網路。農村衛生服務網路是由政府、集體、社會和個人等在縣(市)、鄉(鎮)、村範圍內舉辦的各種醫療衛生機構組成,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社會化網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巨集觀調控,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打破部門和所有制界限,從當地實際出發,整體規劃農村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明確功能定位,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

二、發揮公立衛生機構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和完善農村公立衛生機構是政府的重要責任,既要通過深化改革,調整佈局、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精簡人員、完善功能和加強管理,提高農村公立衛生機構的服務效率和質量,又要保證必要的投入,促進公立衛生機構良性發展,保證農村居民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需求。

三、民辦醫療機構是農村衛生服務網路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按機構性質採取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保護和扶持農村民辦醫療機構的發展,滿足農村居民多樣化的衛生需求。要鼓勵城市醫療機構和人員到農村辦醫或向下延伸服務。要根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審批民辦醫療機構,並加強對民辦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禁向農村民辦醫療機構亂收費。

四、政府舉辦的縣級衛生機構既是農村醫療、預防和保健的服務中心,也是業務指導和培訓中心,承擔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急救等服務以及對基層衛生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指導與培訓等職責。縣級衛生機構內部的各項改革按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和原則進行,但要突出其面向農村基層的功能和服務特點。縣級人民政府要支援併發揮縣級衛生機構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中的作用。

五、鄉(鎮)衛生院按功能分為一般衛生院和中心衛生院。一般衛生院提供以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康復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性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負責對村級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和對鄉村醫生的培訓等。中心衛生院是一定區域範圍內的預防、保健、醫療技術指導中心,除具有一般衛生院的功能外,還承擔協助縣級衛生機構開展對區域範圍內一般衛生院的技術指導等工作。要增強鄉(鎮)衛生院預防保健、產科、計劃生育、急救等服務功能,加強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擴大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領域,提高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水平。鄉(鎮)衛生院一般不得向醫院模式發展。

六、嚴格控制鄉(鎮)衛生院的數量和規模。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確定鄉(鎮)衛生院的數量和佈局。原則上每個鄉(鎮)應有一所衛生院,調整後的鄉(鎮)衛生院由政府舉辦。在鄰近城鎮、醫療資源較豐富的地方,鄉(鎮)衛生院要縮小醫療服務規模,主要承擔預防保健服務等公共衛生工作。每個縣(市)應根據需要,建好幾所中心衛生院。要根據鄉(鎮)衛生院的服務功能、服務人口、服務範圍、交通條件和當地疾病的發病情況等核定鄉(鎮)衛生院的規模、人員。鄉(鎮)衛生院要按照功能定位,嚴格控制規模,分流富餘人員,壓縮多餘病床。

七、規範鄉(鎮)衛生院改制。調整後多餘的鄉(鎮)衛生院可以進行資源重組或改制,可轉為醫院、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或轉作它用。在改制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範資產評估和運作程式,防止國有和集體資產流失。要妥善安置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變現資金要用於原有人員的安置及當地農村衛生工作。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改制後的機構名稱、服務內容和專案進行重新核准,變更登記,並根據經營性質在相關部門註冊登記。

八、改革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等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積極探索鄉(鎮)衛生院合作經營多種運營形式,建立有效執行機制。要加強鄉(鎮)衛生院院長的選拔和任用管理,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落實和擴大院長的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要定期對鄉(鎮)衛生院院長進行管理技能和相關政策的培訓,提高鄉(鎮)衛生院院長的管理水平。加強對鄉(鎮)衛生院院長的考核、監督。

九、轉變鄉(鎮)衛生院服務模式。鄉(鎮)衛生院要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群健康為中心,轉變服務模式,拓寬服務內容,深入農村社群、家庭、學校,提供以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為主的綜合性衛生服務。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推行農村社群衛生服務。

十、深化鄉(鎮)衛生院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實行競爭上崗,形成具有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結合推行人員聘用制度,進一步搞活單位內部分配,擴大單位分配自主權,根據按崗、按任務、按業績定酬的原則,使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與其崗位任務、技術能力和工作績效掛鉤。

十一、加強村衛生機構建設。村衛生室承擔規定的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殘疾人康復等工作,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鼓勵應用中醫藥(民族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村居民服務。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的原則設立村衛生室,鄰近行政村可以聯合設定衛生室。可採取村民委員會辦、鄉(鎮)衛生院辦、鄉村聯辦、社會承辦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辦等多種形式舉辦村衛生室。村衛生室要積極提供巡診和上門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農村居民健康檔案,簽訂服務合同,開展社群衛生服務。

十二、強化農村衛生服務網路的整體功能。鼓勵縣(市)、鄉(鎮)、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加強技術、業務的合作和互補。鼓勵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聯辦或承辦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聯辦或承辦村衛生室,鼓勵城市和縣級衛生技術人員到鄉(鎮)和村、鄉級衛生技術人員到村開展服務。注重發揮各級、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醫療衛生機構的優勢和特點,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整體質量,使農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經濟、方便的醫療衛生服務。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有義務支援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也可以作為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

十三、加強農村衛生機構監督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加強全行業管理和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嚴格農村衛生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技術應用的准入,建立並完善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考核制度,禁止非衛生技術人員進入衛生技術崗位,杜絕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執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要加強對鄉(鎮)、村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規範管理,重點對醫療操作規程、醫療安全與質量、合理用藥、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醫療器械消毒等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指導,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規範村衛生室的服務行為,加強服務質量控制。逐步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集中採購,也可由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統一代購藥品,保證藥品質量。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規範農村衛生機構價格行為,加強對農村衛生機構執行藥品和醫療價格政策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對農村衛生機構改革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地方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積極協作,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制定農村衛生機構改革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推進適應新形勢要求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動農村衛生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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