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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十堰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欄目: 醉駕 / 釋出於: / 人氣:2.85W

2021十堰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如果十堰的司機忽視了交警對酒駕的查處力度就肯定會因此而遭殃,不僅是面臨更大的酒後開車事故的風險而且即使沒有出事故也會直接被交警處罰,其實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十堰的司機還是對相關的處罰規定不熟悉。下面一起來看看十堰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十堰醉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飲酒駕駛的處罰: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5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10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並且永不能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

拓展材料:

相關法律依據:

一、《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駕駛校車或者客車,嚴重超載超速的;

(四)運輸超出規定以內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後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定處罰。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十堰的司機應該在有資格開車的時候就要時刻提示自己醉駕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不僅危害到自己和家人還會因此讓他人直接構成生命的危險,如果司機在被處罰之後想要找律師為自己辯護可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