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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人傷事故2年未處理還承擔責任嗎?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釋出於: / 人氣:1W

一、汽車交通人傷事故2年未處理還承擔責任嗎?

汽車交通人傷事故2年未處理還承擔責任嗎?

如果交通事故兩年未處理,那麼事故雙方責任人均將不對事故後果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於二00四年七月一日後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二、交通事故要求賠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1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

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就需要立即的進行責任認定再協商賠償的事宜,而對於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還沒有處理此事故,那麼雙方的權益都會失去法律的保護,從而不能再依法起訴,所以,自己的權益要懂得自己保護,一定要及時的處理,不然自己是得不到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