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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殘疾賠償金怎麼計算公式?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67W

一、交通肇事殘疾賠償金怎麼計算公式?

交通肇事殘疾賠償金怎麼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傷殘係數乘賠償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進行的賠償,通常是以20年計算,但要是傷者年齡比較大的話,就適當的減少一些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