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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是否有勞動關係?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2.29W

一、承包經營是否有勞動關係?

承包經營是否有勞動關係?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經營如果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能確認勞動關係,例如勞資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等。

2、法律規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原則上在勞動合同中是不能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對員工有約束力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而致使用人單位產生損失的,則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和以及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按約辦理,以及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最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但是在特殊的勞動關係中,即除了簽訂勞動合同書,還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的,出現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這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產生專項培訓費用的,但違約金不得超出培訓費用總和,根據服務期限和實際的服務期限來確定違約金。

涉及到勞動合同的問題,首先雙方在建立承包經營關係時確定好是否不是包含勞動關係。如果包含勞動關係的話,則需要按照勞動法的內容履行勞動關係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對方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