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下發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示範《出版合同》的通知
各施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處),新聞出版局:
目前,在對臺港澳版權貿易活動中,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所簽訂的權利授讓合同存在著形式不統一,內容簡繁各異,主要條款不完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不能準確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不利於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給版權管理機關稽核合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我們結合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的特點,本著簡便、實際、有效、易行的原則,擬製了適用於對臺港澳版權貿易的示範出版合同,以供版權所有者、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參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權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的方式(任選其一):
1.版稅:版定價×%×印數
第一版最低印數為冊;每冊定價為
2.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元/每千字〕+〔基本稿酬%/每千冊〕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條:甲方應於合同生效之日起月內,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月內出版該作品之版,並於出版後的月內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再版時,應在再版後月內向甲方付清版權使用費。
版權使用費以結算。
第六條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事項,另一方可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雙方因協議的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雙方同意的進行仲裁。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合同簽字(或批准)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本合同以中文寫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條本合同簽字日期為年月日。
甲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