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軍人退役安排原則
1、自主就業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2、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3、退休與供養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週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稽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