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货物运单(示范文本GF-91-0403)
铁路局货物运单
(示范文本GF-91-0403)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领货凭证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铁路局
货位: 货物运单 车种 车号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托运人→发站→ 货票第 号
运到期限 日 到站→收货人 货票第 号 运到期限 日
托运人填写
承运人填写
发站
发站
到站(局)
车种车号
货车标重
到站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
施封号码
托运人
托运人
名称
经 由
铁路货车
篷布号码
收货人
住址
货物
名称
件
数
重
量
收货人
名称
运价里程
集装箱号码
电话
货物名称
件数
包装
货物
价格
托运人确定重量
(公斤)
承运人确定重量
(公斤)
计费
重量
运价号
运价率
运费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
合计
托运人记载事项
承运人
记载事项
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托运人签约须知见下页
托运人盖章
或签字
年 月 日
到站交付日期戳
发站承运日期戳
发站承运日期戳
注:收货人领货须知见第下页
收货人领货须知
1.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接到领货凭证后,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2.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3.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托运人须知
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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