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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

欄目: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發佈於: / 人氣:1.49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傳播性病罪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一)本罪屬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 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至於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如通姦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本罪。

(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懲性病的;

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3、通過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