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徵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二、傳播性病罪量刑標準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審查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0條的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